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7********,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埇桥区**所职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埇桥区**路**巷**号**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被害人邱某某因做生意需要贷款,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向邱某某谎称能够帮助其办理到**银行个人企业性贷款,先后以办理贷款需要制作银行流水、进行财产评估以及向银行打点、送礼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邱某某现金及转账人民币共计38850元。期间,因被害人邱某某多次催促被告人王某甲办理银行贷款,被告人王某甲让其朋友程某某(身份不详)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向被害人邱某某谎称银行贷款业务已通过,但需缴纳保险费,再次骗取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7000元。以上共计骗取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45850元,上述款项均被被告人王某甲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前,被告人王某甲退还被害人邱某某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家人退还被害人邱某某3.88万元。

2019年11月1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接受讯问。

案发前后,被告人王某甲及其家人退还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共计4.88万元,取得被害人邱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琴

检察员  黄群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诉讼卷宗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