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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6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镇赉县**银行退休职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自2017年以来,加入到以民族资产解冻为名诈骗他人财物的犯罪组织中,通过宣传“皇家收官“”、“中国梦”、“脱贫攻坚”等各类虚假投资项目,拉拢他人参与投资,在微信群中管理会员并担任组织骨干成员,负责统计报表、宣传等工作,并在微信群中发布躲避和对抗公安机关侦查的信息,同时收取155名被害人投资款共计38200.35元并转给其上线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3部、硬盘一部、机箱一台;2.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雄安新区扶贫项目入住合同、承诺书/保密协议、股权证、工作日记本、王某甲收取他人钱款和转出钱款情况、王某甲自己投资情况、王某甲收款明细表;3.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魏某某、王某乙、栾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郑某某、苏某某、王某丙、于某某、李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移动硬盘一部、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淑文

检察官助理:尤旭天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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