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27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80********,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村**幢**室,2014年12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4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王某甲系无业人员。2014年3、4月,被告网上与朱某甲(女,32岁)相识,双方见面后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在交往过程中被告见朱及其家人经济条件较好,遂产生诈骗恶念。2014年8、9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向朱某甲谎称自己所在的东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要淘汰一批车辆,现可以低价购买到二手车,并询问朱某甲是否需要买车。朱某甲信以为真,将此事告诉其亲戚。后朱某甲的妹妹朱某乙、姐夫王某乙分别支付给王某甲购车款18000元和19000元。被告将上述钱财挥霍一空。

2、2014年8—9月,被告人王某甲以自己认识银行工作人员,可以帮朱某甲的朋友换硬币为借口,诈骗朱某甲朋友安某某人民币17000元。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相关书证、银行往来;

5户籍资料;

6被告人供述或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守武

2015年5月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