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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职务侵占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时系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公司”)空调库管,出生地安徽省六安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路纺织厂,现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号楼**室。因犯流氓罪,于1994年12月10日被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有关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9日,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陈萍,登记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基数开发区**路**号,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器安装等。

2016年8月16日,湖南**公司租赁湖南**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位于本市天心区**工业园**大道南侧库房作为仓库。

2016年8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甲担任湖南**公司湖南空调库房库管,负责管理湖南**公司位于本市天心区**工业园**大道南侧库房空调库房的财物。

2017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担任湖南**公司库房库管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其保管的湖南**公司的40套**牌空调以人民币105500元的价格销赃给王某乙、蒋某某,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一空。得手后,被告人王某甲再次联系王某乙,擅自将其保管的湖南**公司的40套**牌空调销赃给王某乙,因双方未谈好交易价格,王某乙应被告人王某甲要求先将该40套**牌空调从湖南**公司仓库提货并放置于长沙县黄兴大道仓库。

2018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逃匿至安徽省六安市老家。

2018年1月22日,湖南**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2月9日,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2018年3月19日,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对被告人王某甲网上追逃。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安微省六安市南门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2019年12月5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80台空调价值人民币1998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财物照片;2.书证: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接报案登记表、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同意转租证明、湖南**公司物流部仓库计租面积确认单、工资单、银行卡领卡签收单、会计档案、分库管职责、证明、劳动合同书、美的空调库盘点差异资料、商品入库单、出库单、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银行转账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身份证、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莫某某、龚某某、王某乙、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代表胡志华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王某甲曾有故意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2、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4、40套**空调经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予以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维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案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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