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60********,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兰陵县车辋镇人,任兰陵县**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现住兰陵县**镇**村**号**排**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沈某某(已判刑)等人成立**集团,并以山东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对社会公开发布“鲁易购大众电商创业项目”,以许诺高额回报进行宣传,要求参加人员通过投资一定数额资金成为鲁易购商城会员后,再以购买易铺宝的方式盈利。同时,鼓励会员通过发展下线的方式拉拢其他人员进行投资,并根据会员发展下线的人数及所发展下线人员的投资数额,以易会员、易经理、易总监、理事、股东、董事的次序依次晋升,额外获得对应级别的津贴、收益。
2016年7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成为 “鲁易购大众电商创业项目”会员,以投资理财等名义积极对外宣传,拉拢其他人加入,最高达到理事级别,共计发展下线16层,累计下线会员4750人,同时通过其本人账户及王某乙账户提现5003163元,对“鲁易购”项目在兰陵县域内扩大起到了较大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怀化市公安局2.5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材料等书证;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同案人李某某、谭某某的供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作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鲁易购”项目投资理财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三三复制模式组成上下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政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补充材料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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