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及住址常宁市**街道**路**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19时20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569线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途经常宁市**坊镇**村**组路段时,遇被害人阳某某在其前方右侧路边等待横过马路,由于周某某没有尽到安全驾驶义务,致使湘******号小型普通客车前保险杠右侧将阳某某撞倒,造成阳某某受伤,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常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阳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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