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二部刑诉〔2020〕Z14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01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住**区**小区**号楼**单元,无前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加入“**理财名车汇”项目,该项目以内蒙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举办招商会等方式积极宣传“**理财名车汇”项目推出的半价购车、定期返现等活动,以高额回报鼓励投资会员发展下线,并以发展会员数量、层级作为计酬、返利依据。至案发,王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299160元。
经湖南铭鑫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王某甲发展下线人员191人,发展下线层级25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流水明细等;
2.证人曹某某、王某乙、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湖南铭鑫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
5.辩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茵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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