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二刑诉〔2019〕63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7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住**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2年1月11日、2003年1月8日、2004年7月28日、2005年7月11日、2007年11月21日、2009年1月8日、2009年11月11日、2010年10月22日、2012年6月18日、2013年2月5日、2014年7月25日、2015年4月14日、2016年5月6日、2017年1月4日、2017年8月18日、2018年10月10日被原江苏省盐都县人民法院、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三百元、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三百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王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9年5月28日释放。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该分局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侯建玲,江苏济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甲至盐城市亭湖区,实施盗窃作案3起,窃得现金、炸鸡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40元,具体实施如下:

1.2019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至盐城市亭湖区**路亭湖**菜场**号卖蔬菜摊位处,以乘人不备、顺手牵羊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刘某某 放在摊位零钱箱里人民币至少40元。

2.2019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至盐城市亭湖区**路亭湖**菜场里“**酸菜鱼”门市处,以乘人不备、顺手牵羊等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乙金色手表1块和烧鸡1只。

3.2019年10月7日晚,被告人王某甲至盐城市**人民医院**院**号楼**楼**病区**科值班室处,以乘人不备、顺手牵羊等手段,窃得被害人金某某 放在值班室内的女士钱包1只,内有现金至少人民币7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

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王某甲患精神发育迟滞(中度),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 、王某乙、金某某 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5.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娟

2019年12月25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在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