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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村**街**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7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辛集市人民检察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7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王某甲从**村家中徒步到本村王某丁家的旧院,从王某丁家旧院大门北侧倒塌的围墙缺口处进入院内,将院西侧饭棚内的一台旧冰箱、一架铝合金梯子和一辆自行车盗走,后将偷来的东西都卖给一个流动收废品的男子,得赃款100多元。

2、2019年07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王某甲骑自行车从**村家中出来,来到**村村北冯某某家旧院,从栅栏门翻入院内,将院内的电锯和电刨子上的两台电动机偷走,后将偷来的东西都卖给一个流动收废品的男子,得赃款120多元。

3、2019年11月、12月份的三天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三次徒步从家中到**村村委会大院内,将村委会院西北侧屋内木柜内的大小共计51个铜钹盗走,前两次卖给军齐小学北侧的一个废品收购站,后一次卖给一个流动收废品的,三次共得赃款600余元。

4、2019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拿一根铁棍徒步从家中出来,来到本村乔某某家旧院,将大门上的挂锁撬开,进入院内,将北屋中间屋内的一台冰箱和东侧棚子下的旧脚蹬三轮车及11袋清洁煤球盗走放在家中,天亮后村治保主任王某戊找到他后,其将所盗物品送还给乔某某。

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王某甲盗窃物品在鉴定基准日的价值为人民币2945元,其中黑马自行车80元、铝合金梯子95元、上海中日冰箱650元、清洁煤球193元,无实物铜钹785元,有实物铜钹11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乔某某、王某丁、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盗窃村委会铜钹、三次入户盗窃,盗窃价值2945元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存耀

                                                    检察官助理:田倩倩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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