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79********,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溱东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姜冬芹、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1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至东台市溱东镇王某乙家、周黄村窑厂宿舍,采用踹门入户、撬门入室的方式,多次实施盗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王某甲至东台市溱东镇**村**厂员工张某某宿舍,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得张某某腌制的猪肉、鱼合计重1公斤,大米重18公斤;
2.2019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王某甲至东台市溱东镇**村王某乙家,采用踹开院门的方式进入院内实施盗窃,后因未能踹开主屋门而放弃;
3.2020年1月3日晚,被告人王某甲至东台市溱东镇**村**厂员工宿舍,撬开多间宿舍,欲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经盐城市第四人民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甲患精神发育迟滞(中度),盗窃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追回赃物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调取、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7.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慈晗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东台市溱东镇**村**组**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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