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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95********,壮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市**镇**村**屯**号,住广西平果市**路**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平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许某某。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窜到平果市高级中学门口附近将被害人许某某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卖给吴某某得款人民币75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756元。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缴回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天由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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