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990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9时许,被害人张某某与被告人王某甲相约在西安市长安区子午镇农业银行门口见面结清之前买牛余款,张某某将其三轮电动车停放在农业银行ATM机斜对面路上,王某甲趁张某某离开去超市购物之机将张某某电动车座椅下存放的19800元现金盗走,藏匿在附近石棉瓦堆旁用塑料布遮盖。张某某报警后,民警将王某甲抓获并依法提取被盗现金。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缓刑及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亮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光盘一张。
4、监控光盘一张,讯问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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