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公诉刑诉〔2019〕38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住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5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侦查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在南大港湿地恒大工程项目部,盗窃工作人员郭某某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以及冯某某面包车一辆及车内电焊机一台,随后将笔记本电脑、电焊机送给王某乙顶账,并以1000元的价格将面包车抵押给孙某某。经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面包车价值3500元,笔记本电脑、电焊机价值6699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照片,发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证结论书,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劳动教养决定书,户籍信息;2.证人孙某某、王某丙、冯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某、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文成

王  蕾

2019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