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627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住邛崃市**镇**巷**号**栋**单元**楼**号。因盗窃,于2019年1月2日被邛崃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保证人:王某乙,身份证号5421211970********)。于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邛崃市文君街办南街66号“七色纺”店铺内盗走被害人黄某某销售的一件白色背心,价值19元。
2019年7月8日20时36分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蒲某某(已行政处罚)在邛崃市临邛街办西街78号“宾迪狮丹”服装店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销售的商品衣服3件(2件白色“宾迪狮丹”牌短袖T恤,1件蓝色“宾迪狮丹”牌短袖衬衣)。经鉴定:被盗的衣服价值人民币535元。
2019年8月14日10时14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在邛崃市临邛街办西街78号“宾迪狮丹”服装店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销售的商品衣服5件(其中3件黑色“宾迪狮丹”牌长裤、1件蓝色“宾迪狮丹”牌牛仔短裤、1件蓝色“宾迪狮丹”牌翻领短袖T恤)时,被当场人赃俱获。经鉴定:被盗的衣物价值10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鹏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联系电话:18284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贰册;
3.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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