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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村出租房,工作单位:浙江**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8月1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5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12 月16日11 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昆明市盘龙区**路,使用镊子扒窃被害人蒋某某外衣口袋内一部价值人民币600元的蓝色华为honor牌9i型64G手机。

同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昆明市盘龙区**村路边,使用镊子扒窃被害人晁某某外衣口袋内一部价值人民币500元的淡蓝色OPP0牌A3型128G手机和一部价值人民币500元的黑色小米牌MI PLAY型64G手机。

同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逃离过程中被民警抓获归案,当场缴获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三部;2.书证: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晁某某、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及告知;7.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曼玲

2020年42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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