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某某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7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住楚雄市新村镇大坎子村委会洼木波合作**号。2001年8月1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楚雄州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楚雄州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逮捕。现羁押在楚雄市看守所。
本案由楚雄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楚雄州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王某乙、王某丙帮忙,使用一把油锯擅自在楚雄市新村镇大坎子村委会“楚雄**天然石材工贸有限公司”矿区马鞍山上砍伐云某某31株,后王某甲雇请张某某用货车将木材拉回王某甲家水池旁用于建盖房屋和种植茯苓使用。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盗伐的31株林木为云某某,立木材积(蓄积)总计为9.70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木材材积检验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数量较大的林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维凯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楚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补充侦查卷宗共计贰册。
3.讯问光碟肆碟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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