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住本市岳阳楼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2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0时许,刘某甲驾车从被告人王某甲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乡**村的家中离开时,在**村路段,因车辆远光灯问题,与被害人朱某甲发生冲突。王某甲闻讯后从家中拿了两把菜刀赶到现场。王某甲见到朱某甲后便与其发生争执,刘某甲怕出事,随即夺了王某甲手中一把菜刀,但王某甲仍与朱某甲扭打在一起,并用另一把菜刀将朱某甲面部砍伤;期间,朱某乙在劝架过程中亦被划伤手指。经鉴定,朱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朱某乙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2019年12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向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三荷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指认现场照片、通话详单等书证;2.证人、仲某某、任某某、夏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应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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