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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刑诉〔2019〕26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9004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峨眉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4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日7时许,王某乙与夏某某家因邻里矛盾发生纠纷,夏某某捡起自家的斧头向王某乙扔去,导致黄某某家和夏某某家两家人互殴。双方在斗殴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从家中拿出一把菜刀向被害人黄维砍去导致黄某某脸部受伤。后经峨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鉴定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周觅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00136228;

2.案卷材料三册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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