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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89********,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住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栋**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麻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7日22时许,陈某甲的表姐王某甲与其男友周某某在麻江县城“乐巢”KTV娱乐过程中,王某甲被周某某殴打,周某某离开后被告人王某甲打电话给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准备找周某某理论,后在麻江县的广建找到周某某,双方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周某某被王某甲之弟王某乙(另案处理)打倒在地,周某某的朋友罗某某向前劝阻,被王某甲、陈某甲(已判决)、陈某乙(已判决)、陈某丙(已判决)等人殴打。后经鉴定,罗某某的伤为轻伤二级。2018年11月5日,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被告人王某甲与罗某某达成由王某甲等人向罗某某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罗某某医疗费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34000元的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等;6.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纠集多人无故殴打他人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王某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王扬银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5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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