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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住民勤********号,农民,群众。2013年4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民勤县公安局调解处理,2014年1月9日因赌博被民勤县公安局罚款二百元,2015年8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民勤县公安局调解处理,2015年11月13日因赌博被民勤县公安局罚款一百元,2018年5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民勤县公安局调解处理,2019年12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民勤县公安局调解处理;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4时许,民勤县**镇**村**社在被告人王某甲家街门道内召开社员会,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与同社村民王某乙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王某甲用铁锨在王某乙头部拍打致其倒地后,又在王某乙头部、胸部等处踩踏数脚。经民勤县人民医院诊断王某乙头部损伤、脑震荡伤、胸部损伤、右侧上肢外伤、枕部皮下血肿、肺震荡伤、胸骨柄骨折、两侧胸腔积液等。后经民勤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某乙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的作案工具铁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民勤县人民医院诊断书及病历、治安调解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供述;

5.鉴定意见:民勤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民)公(司)鉴(伤检)字【2020】04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辨认笔录:案发现场勘验笔录及作案工具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讯问视频光盘、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遇事不能冷静处理化解矛盾,而是采取极端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海生

                检察官助理:张才祥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羁押于民勤县看守所;

2、侦查卷1册,光盘1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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