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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4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济南市**路**银行**,住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单元*** 号,户籍地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室*侧平台处,因打牌与被害人王某乙发生争执,两人相互撕扯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用拳头殴打王某乙鼻面部一拳,造成王某乙双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鼻中隔骨折。经鉴定,王某乙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

检察员:陈雷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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