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为谋取不当得利,被告人王某甲在自己经营的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新屋村**二手车市场办公区域内开设赌场,为不特定人员以“斗牛”方式赌博提供服务,每局抽水100元作为水钱。2019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在**二手车行将王某甲抓获归案,现场缴获赌资51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百元面值人民币现金若干、手机一部、扑克牌若干(均为实物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面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赵某某、殷某某、王某乙、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杜某某、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及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茜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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