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住深圳市南山区**街道**村**栋**。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为谋取不当得利,被告人王某甲在自己经营的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新屋村**二手车市场办公区域内开设赌场,为不特定人员以“斗牛”方式赌博提供服务,每局抽水100元作为水钱。2019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在**二手车行将王某甲抓获归案,现场缴获赌资51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百元面值人民币现金若干、手机一部、扑克牌若干(均为实物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面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赵某某、殷某某、王某乙、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杜某某、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及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