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452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在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杨浦区**路**村。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帮助从事在网络上开设百家乐赌场的翁某某(另案处理)到翁下家王某乙(另行处理)等人处收取赌账,获得好处费人民币800元,同时发放网络赌博账号,并以吃翁某某下发指定账号的0.5成作为获利。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至枫泾派出所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同案关系人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3月至案发,翁某某为其下家提供赌博网站账号、密码,被告人王某甲为上述犯罪行为提供赌资结算帮助,并以吃翁某某下发指定账号的0.5成作为获利。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经其签字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系其上家,帮助翁某某向其发放过网络百家乐账号,且与其结算过赌资。
3.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的数次供述及辨认笔录,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王某甲的到案经过。
5.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年龄及其他基本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仍为他人提供赌资结算的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平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意见材料》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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