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5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和3月16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起,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开设斗蟋蟀形式的赌场,以抽头的方式渔利。
2019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了被告人王某甲及吴某某、何某某等赌客,同时查获了斗蟋蟀赌场所用的工具及赌资。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证明其将本市**路**弄**号**室出租给路某某的事实。
2.证人路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王某甲以路某某的名义租借本市**路**弄**号**室的事实。
3.证人庄某某、苏某甲、陶某某、陈某丙、陈某乙、何某某、徐某某、童某某、吴某某、蒋某某、苏某乙、沈某某、苏某甲、左某某、王某乙、冷某某、李某某、杨某某、俞某某、肖某某、钱某某、吴某某、王某丙的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证明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开设斗蟋蟀形式的赌场的事实。
4.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一组,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斗蟋蟀赌博所用的工具及赌资940元的事实。
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赌客吴某某、何某某、钱某某、王某丙、沈某某、童某某、俞某某、左某某、庄某某、肖某某、王某乙、陶某某、冷某某、陈某丙、苏某甲、陈某丁、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叶某某、杨某某、冯某某在上述斗蟋蟀赌场内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事实。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王某甲的身份情况及到案经过。
7.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明其在上址开设斗蟋蟀形式的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琦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法律援助律师蒋玉倩,上海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590096****。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