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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66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村**里**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里**号。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2月13日凌晨,对被害人王某乙堆放于江阴市**镇**村**里村口的木架无故不满,遂持打火机将上述木架子引燃起火,火势导致被害人单位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江阴市供电分公司编号为“**里23号”电线杆的电缆线、电缆线接头、电缆户外终端头等物品烧毁。经鉴定,上述损失共计人民币5835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王某乙损失人民币18000元,已代为赔偿被害单位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江阴市供电分公司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信息表、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被害单位负责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5.江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测量称重记录等笔录;

7.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吉静静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里**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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