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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合同诈骗案)_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公诉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 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52********,汉族,高中文化,系黑龙江省甘南县**局**,捕前住江苏省太仓市**街**路**号。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龙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其儿子姜某某(已判刑)在齐齐哈尔市**站办理相关手续,成立“龙江县**协会”,并利用已被吊销的工商营业执照与龙江县**乡政府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通过虚假出资的方式在龙江县**乡**山建设**场。王某甲、姜某某以“龙江县**协会”名义先后与被害人周某某(男,37岁)等43名农民签订《龙江县**协会繁育母猪放养回收仔猪合同》,以虚假承诺高价回收猪仔、育肥猪,病猪及不怀孕的母猪免费调换的方式,将公猪、母猪、仔猪高价卖给被害人饲养。合同签订后王某甲、姜某某并未实际履行合同,即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免费调换病猪及不怀孕的母猪,也未按照承诺价格回收仔猪,在收取43名被害人购猪款后逃跑。王某甲、姜某某骗取43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81,300元。其中姜某某骗取4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39,200元, 被告人王某甲骗取39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42,100元。该款被王某甲、姜某某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12月14日在江苏省太仓市**街**路**号车库内被江苏省太仓市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追逃手续、龙江县**生猪养殖协会登记表、刑事判决书、(2006)龙江刑初字第49号刑事案件审理卷宗、人口信息登记表等;

2.证人崔某某、范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龙江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海龙

2019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与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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