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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19〕76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6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6日晚,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苏E8****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虎丘区珠江路、竹园路南侧路段时撞击停放于路边的清障车,事故致王某甲和副驾驶人员王某乙不同程度受伤,后民警在医院查获王某甲。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2mg/100ml,王某乙的损伤构成人体轻伤一级。

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方鹏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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