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搭载王某乙,沿南县茅草街镇沱江路由南往北行驶,行至南县茅草街镇朝阳社区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湘H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王某甲及摩托车乘坐人员王某乙受伤,造成交通事故。
经岳阳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摩托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46mg/100ml。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处理文书、血样提取笔录、事故认定书、户籍资料、病历、尿检报告;
2.证人张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 茜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03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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