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王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航路**小区**号楼**单元**室,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马路行驶至五中岗地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懿楠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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