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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734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地长兴县**街道******号,住长兴县**街道**花园****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3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8日20时,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车牌为浙E0****小型轿车行驶至长兴县图影大道与长吕路路口处被开展酒后驾驶专项整治行动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归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车辆信息等书证;

2.证人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现场笔录;

6.现场照片、酒精呼吸检测照片、抽血照片、血样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丽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32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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