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王某甲,性别: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79********,侗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住锦屏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再次犯罪于 2020年3月21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3月25日批准,次日被锦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晚,被告人王某甲(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贵HP****号小型轿车,由锦屏县三江镇天马广场往六街方向行驶,20时21分,当车行驶至坪从线71KM+300M(小地名:飞山庙路段)时,被锦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值为169mg/100ml。经黔东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161.21mg/100ml。2020年3月2日,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王某甲作出罚款2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锦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2020年3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又酒后驾驶贵HP****号小型轿车,由锦屏县三江镇飞山庙往清江二桥方向行驶,20时53分,当车辆行驶至锦(屏)茅(坪)线0公里500米(小地名:锦屏县三江镇清江二桥头)处时,被锦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值为128mg/100ml。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结果值为93.58mg/100ml。
另查明,2020年5月4日,锦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王某甲作出罚款102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车辆行驶轨迹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黔东南)公(司法)鉴(理化)字[2020]J20号、J314号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5、光碟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两次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因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圆圆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锦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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