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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安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下午,王某甲驾驶核载客7人的贵E****2号小型普通客车到盘州市**镇**村*组**幼儿园接送学生,王某甲将袁某某、赵某某等27名学生及该校教师周某某、赵某某载上贵E***2号小型普通客车,计30人由**幼儿园出发,经普安县**镇**村**往**镇**村方向沿**线行驶,于18时54分行驶至**线184公里加400米(小地名:普安县**镇**)处时,被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贵E**2号小型普通客车;(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幼儿园学生名册、王某甲到案经过、王某甲驾驶证、行驶证、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周某某、赵某某、唐某某、吴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王某甲供述及辩解;(5)视听资料:查获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公共秩序,不听幼儿园老师制止、违章超载**幼儿园学生上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联系电话176*****2;

2.侦查卷宗壹册76页;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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