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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86********,汉族,初中文化,职业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现住肇东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6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黑A****1的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肇东市农机局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拦停示意其停车接受酒精呼气检测,王某甲发现酒精呼气棒产生红色警报时,为了逃避被查处,王某甲加大油门驾车逃离检测现场,其突然启动车辆将正在进行酒精检测的肇东市交警大队工作人员丁某某带倒在地致伤,随后交警部门工作人员驾驶警车将其车辆逼停,将王某甲带回肇东市交警大队采血化验。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47.055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执勤交警侯某某和王某丙的情况说明、抓获破案经过、丁某某伤情医学诊断书、谅解书、送达回执、强制措施凭证、照片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讯问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交警人员对其检测时驾车逃跑并将交警部门工作人员致伤,依法应从重处罚。王某甲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玉平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及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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