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11968********,汉族,初中,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街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6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辽L****1号小型轿车在大南线天格岗由西向东倒车时,与同方向王某乙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7月23日,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王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5.18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人王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子华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其住所出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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