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蓝检一部刑诉〔2020〕Z5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21978********,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09月26日被正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9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豫H*****小型面包车沿239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83公里加800米处,与其对向行驶的王某乙驾驶的冀H*****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同年09月17日正某某公安局委托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王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34.97mg/100m。综上,被告人王某甲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以及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起诉意见书、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正侧面照片、人员电子档案、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到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关于未调取到王某甲1999年因盗窃案被黑龙江齐齐哈尔市铁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办案说明、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当事人驾驶证、行驶证查询和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证、协议书、核酸检测证明。
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4.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于2019年09月09日、09月26日、 12月26日、2020年03月26日、06月26日、08月24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七次供述。
5.鉴定意见: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4.97mg/100ml,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拘役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达布希拉图
2020年0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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