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工,住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村(户籍所在地沛县**街道办)。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苏C1****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沿杨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王建材市场附近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魏某某受伤、路边树木损坏、车辆损坏。经徐州市公安局警察支队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06.5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毅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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