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79********,汉族,小学文化,住天津市北辰区**镇**街**园**号楼**门**。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10000元。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9 月10 日20 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鲁B****2 号白色大众速腾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北辰区三千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云悦酒店门前处,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宜白路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9.9mg/100 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巩宝强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镇**街**园**号楼**门**,电话号码:13642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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