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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一部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生于1964年**月**日1964年**月**日,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6203021964********,户籍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现住金川区**镇**村**组**号,农民。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0日因病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18日、11月5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补查,同年12月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无号牌白色“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金川区下双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下双公路与旧九公路什字路口处,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高某某驾驶的红色“百事利”牌三轮电动车相刮擦,导致电动车侧翻后高某某与乘车人姚某某受伤,王某甲将伤者送至医院抢救。2019年5月13日,姚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进一步形成循环呼吸逐渐衰竭死亡。经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宁远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甲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某、姚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金昌市中心医院检验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说明、收条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田某某、马某某、李某乙、王某乙证言;3.被害高某某陈述、辨认笔录;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甘肃中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甘肃天辰司法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报废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丽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3936****。

2.侦查卷二册;讯问笔录2份;询问笔录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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