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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津N****7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宁河区卫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卫星公路8公里加900米处,遇高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拉载黄某甲、王某乙等人在道路前方顺行。津N****7小型轿车前部右侧与三轮摩托车后部左侧相碰撞,造成高某某及乘车人黄某甲、王某乙、钱某甲、黄某乙、崔某某、钱某乙7人受伤,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王某甲逃离事故现场。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黄某甲的脊髓损伤致四肢瘫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王某乙的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钱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重伤,在交通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晓媛

检察官助理:毕轶群

2021年1月22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在羁押于宁河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共计40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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