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办事处****,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6日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冀F3****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高碑店市迎宾路东延线行驶至杨漫撒-康辛庄36号灯杆路段时,与被害人王某乙由北向南骑行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此事故经高碑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集体分析认定:王某甲承担主要责任,王某乙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户籍证明信、违法犯罪前科说明、到案说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3.证人王某丙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景山

检察官助理:刘  群

(院印)

2020年6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小区**号楼**单元**楼**门家中,联系电话:13718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共计10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