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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31990********,汉族, 高中文化河北省**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住迁安市******2019年11月2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经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人王某甲驾驶冀B0****号牌轿车沿迁徐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河北跃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门口附近时,与前方同向被害人刘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刘某甲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甲肇事后驾车逃逸。被告人王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事故现场及肇事车辆照片;2.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迁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死亡注销证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公司客户语音详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姚某某、王某丙、刘某丙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迁安市公安局法医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波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迁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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