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7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乡**村**号。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2019年3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4日又因涉嫌抢劫罪被贵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贵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贵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为实施盗窃从四川省窜至贵州省,并事先准备开锁工具、帽子、口罩、尖刀等作案工具。2019年12月14日凌晨3时许,李某某窜至贵定县河西堰路,采用撬门的方式持一把尖刀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其在被害人家一楼小卖部的柜台抽屉内盗得现金260元,在一个背包内盗得现金600元,后其窜至被害人家三楼住宅内,在洗手台上盗得浪琴牌手表一块,其准备下楼离开时,被王某某发现,其随即逃跑离开现场骑车逃离贵定。现被盗手表、现金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扣押物品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入户实施盗窃,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瑞瑞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检察附卷一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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