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住呈贡区**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云******号小型轿车由昆明市呈贡区七甸街道办事处广南村行驶至呈贡区哨云南路与哨溪中路交叉路口时,遇王某乙驾驶二轮电动车左转弯,避让不及,王某甲所驾车辆车头与王某乙所驾二轮电动车右侧相撞,致王某乙现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乙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钟某某、石某某、张某某的证人证言;4.法医尸表检验鉴定、车辆技术鉴定、车体痕迹鉴定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虹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昆明市呈贡区**街道**村**号,电话:1366874****;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