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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胡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516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乡**组。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胡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王某甲购买了手机卡开始制贩假证,有人需要伪造证件则联系王某甲的作案微信,双方谈好价格后买证人再将证件所需信息发送给王某甲,王某甲再联系上线伪造。上线伪造好之后按照王某甲提供的地址直接快递给买证人。

被告人胡某某在2017年底通过王某甲的介绍将自己制贩假证的微信及手机卡卖给了王某乙(另案处理)。2018年9月,新疆籍陈某某联系胡某某,称要伪造9张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胡某某与陈某某谈好是100元一个的证件,随后胡某某找到王某甲要王某甲帮忙伪造,王某甲收取了胡某某450元的后联系上线进行伪造,上线伪造好之后将证件寄给了陈某某。

2019年8月,新疆籍阿某某联系王某甲的作案微信要求伪造一张驾驶证,王某甲收取380元的费用将证件所需信息发送给了上线,上线伪造好之后将证件寄给了阿某某。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邵阳市邵东县其租房内被民警抓获;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娄底市火车站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证件9本、手机一部;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截图照片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卫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王某甲、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胡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王某甲还伙同他人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王某甲的刑事责任;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胡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两人均系主犯,王某甲系一人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建议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四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建军

助理:张佩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胡某某现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手机一部、证件9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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