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5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乡**行政村**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乡**行政村**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审查起诉期间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20时许,在沈丘县**乡**行政村**村,被告人王某甲与同村村民王某丙因修路发生纠纷,王某甲妻子普某某与王某丙及其家人发生争吵,后普某某因身体不适,于当日24时许到沈丘县**乡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2019年7月4日,普某某去世,王某甲及其家人认为普某某去世与王某丙家人争吵有关。2019年7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喊上其子被告人王某乙到王某丙家院内挖坑,王某甲又在王某丙家院内和门口燃放鞭炮。2019年7月9日,王某甲购买一口棺木,让送棺木的人将棺木放到王某丙家门楼下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 被害人陈述;
4. 证人证言;
5. 现场勘查笔录;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超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均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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