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三部刑诉〔2019〕37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巷**号,暂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街道**号**室。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暂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街道**号**室。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巷**号,暂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街道**号**室。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女,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镇**路**号,暂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街道**西里**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乡**村**号,暂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街道**号**室。
上述各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陈某甲、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陈某甲、罗某某均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共同商议实施诈骗犯罪,并约定共同投资、分配赃款。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分别租赁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街道**号**室作为作案地点,购买赌博网站、手机、电脑及微信号等作案工具,招聘被告人陈某甲、罗某某等业务员。各被告人使用网络交友软件,以虚拟身份搭识微信好友,在聊天过程中让被害人下载“芒果娱乐”赌博软件并充值,后通过控制赌博输赢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钱款。
2019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骗得被害人徐某某、李某乙、曹某某、刘某某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2000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参与诈骗11000元;被告人罗某某参与诈骗5000元。
2018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单独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颜某某62000元。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陈某甲、罗某某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街道**号**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徐某某、李某乙、曹某某、颜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在与他人微信聊天时,被要求下载“芒果娱乐”赌博软件并充值,后被骗钱款。
2、证人吴某某、邓某某、陈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招聘、组织多名业务员,以诱使被害人下载“芒果娱乐”赌博软件并充值,控制输赢的方式实施诈骗。
3、公安机关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手机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证实,各被告人分别参与诈骗被害人徐某某、李某乙、刘某某等人钱款的事实。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实,本案案发及各被告人被抓获的经过。
5、被害人徐某某、李某乙、曹某某、颜某某出具的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赔偿其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6、各被告人的供述,对其实施诈骗的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陈某甲、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王某甲系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乙、李某甲、陈某甲、罗某某系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陈某甲、罗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以下,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下,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均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林琳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陈某甲、罗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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