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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_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Comments0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刘继军刘某某,男,1964年2月12日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6402124239372929196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现住鄄城县临濮镇大刘屯西村169号鄄城县**镇**屯**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鄄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继军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继军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刘继军刘某某驾驶鲁R835K8鲁******号小型面包车送鄄城县临濮镇北董庄完小学15名学生放学回家,沿沿黄公路行驶至鄄城县临濮镇曹庄鄄城县**镇**庄北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查,鲁R835K8鲁******号小型面包车核载人数为7人,案发时实载人数为16人,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2.视听资料: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刻录并提供的视频光盘;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继军刘某某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继军刘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驾驶非校车车辆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东生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继军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鄄城县临濮镇大刘屯西村169号鄄城县**镇**屯**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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