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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69********,汉族,文盲,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3********,汉族,文盲,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14时许,在萧县杨楼镇孟庄行政村八庄自然村,被告人王某甲因其大女儿王某丙夫家未给彩礼之事心生不满,遂与被告人王某乙等人到媒人刁某某家说彩礼之事,后被告人王某甲与刁某某的公公王某丁发生厮打,并将板凳损毁,后被告人王某乙使用砖头将刁某某家防盗门玻璃及窗户等物品损毁,王某丁逃离后,被告人王某甲指使王某乙追赶被害人,两被告人抓住王某丁后继续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丁左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认定被损毁物品价值664元 。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5月14日到萧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乙于2019年5月1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卜戈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调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刁某某、纵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群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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