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由我院决定对其批准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由我院决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由灌云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在灌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措施期间,被告人王某乙家,不听防控人员劝阻,提供赌具和场所供他人聚众赌博。2020年2月18日16时许,灌云县公安局仲集派出所民警李青原等人到位于灌云县**镇**村**庄王某乙家执行禁赌防控公务时,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分别对执法民警实施了勒脖子、脚踹和纠缠、撕扯、脚踹等暴力阻碍执法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报告、执法民警陈述材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焦某某、孙某甲、傅某某、孙某乙、任某某、王某丁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供述与辩解;
4.案发现场执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明知疫情防控时期禁止聚众赌博,拒不配合并使用暴力阻碍警察禁赌防控执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建议对被告人王某乙判处拘役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潘长军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262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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