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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21986********,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焦作市解放区****号楼**单元**号。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4月16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1310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2月1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1月17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7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绰号小丑),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2197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焦作市解放区**村**号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5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2月1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1月17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7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111994********,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焦作市山阳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2月1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1月17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7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绰号狗头),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2198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焦作市解放区**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2月1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1月17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7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王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让被告人李某某以自己名义将焦作市山阳区**地**号楼**楼酒吧以每月8000钱的费用租下来用于开设赌场,赌场以“晃晃”形式,被告人王某乙负责在赌场拉赌客,购买赌场上免费为赌客提供的香烟、饮料,经查实,王某甲微信给王某乙转账45500元;被告人李某某在赌场上负责为赌客购买饭,经查实,王某甲微信转给李某某11850元;被告人王某丙在赌场上负责打扫卫生、做晚饭,看监控,一天报酬200元。经查实,王某甲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共涉及赌资464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前科判决书、租房协议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王某丙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王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王某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乙、李某某、王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王某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20000元;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10000元;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5000元;王某丙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金凤

检察官助理:李海珍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王某丙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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